推进教育法治就是要通过教育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明确划分政府、学校、社会、教师、学生的教育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法治全面监督各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通过法治有效调整和平衡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努力构建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的职业教育法治格局。
职业教育办学类型多样、举办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需要加强统筹。政府是职业教育管理的核心主体,通过依法行政,各自定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宏观有序、微观合力的体制机制,提高治理效能,为职业教育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1.国家层面加强工作协调
发展职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政策割裂、多头管理。2018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家层面建立起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汇聚各部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把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法定化。同时,明确教育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省级层面强化统筹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同地区之间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统筹的职业教育治理机制。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省级政府的统筹权,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一管理部门,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此外,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新法明确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形成重点支持、地方主责的保障机制。
3.社会层面厚植发展土壤
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把握好行政立法的价值导向尤为重要。新《职业教育法》围绕构建技能型社会,厚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土壤,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单元。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设立标准、领导体制、管理方式、校企合作等均提出明确要求,为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指明了路径。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好职业教育必须要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职业学校要把党的领导作为高质量办学的根本保障,把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作为根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开拓创新,不断坚定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道路自信。
二是在育人模式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就是要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是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与行业组织、企业等深度合作,共同推进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材开发等,形成教育和产业良性互动、学校和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就是要突出市场需求的引导作用,推动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就是要把工学结合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落实育训并举、践行知行合一,拓宽职业视野、增长社会经验,让更多青年能凭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就是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为不同群体先学习再就业、先就业再学习、边就业边学习、学习与就业相互促进提供支持服务。
三是在自主管理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学校要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选编教材、设置学习制度、调整修业年限、选聘教师等,推动职业学校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灵活地进行办学,增强学校办学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最直接。办好职业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构建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一是在办学主体上,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举办,社会力量也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也应当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新法特别强调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在办学形式上,可以独立举办,可以参与举办,还可以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新法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三是在参与内容上,新《职业教育法》提出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订、质量评价、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在社会责任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引导学校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设置专业,按照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规律办学。
五是在激励引导上,强化企业办学权利,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办学。强化对企业的政策激励,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
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一是在素质提升上,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而且提出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二是在教师配备上,建立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和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专门提出公办职业学校可拿出教职工人员中一定比例用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鼓励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三是在待遇激励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认为“低人一等”,初中毕业选择读中职后升学通道狭窄、机会成本高,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遭遇学历歧视等。这些问题背后折射的是职业教育学生权益的保护问题。新《职业教育法》直面问题,明确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让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能够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
一是实习权益。参加实习实训是职业学校学生的特别要求与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侵害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利等问题,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二是升学权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甚至能读研究生,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新法还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法律上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接受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权利。
三是发展权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