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创新:职教对话未来之路
时间:2011-06-09 来源:宣传部 作者:lzj

俞启定

关于职教创新话题,笔者认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从来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因此,创新的本质应该体现为企业的广泛参与,如此不仅为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发挥传导产业需求和分担教学任务两项职能。

职业教育不宜“整齐划一”

倘若企业参与不足而单纯依靠政府的驱动,职业教育往往呈现出整齐划一的面貌,就不能有针对性地顾及当时当地的实际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的逐步瓦解,我国劳动力配置开始走向市场化,企业的经营体制、生产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养也趋于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学校多数已独立于行业和企业之外,即便是仍属于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也多数成为独立核算、自主运作的办学主体。

但是,要使学校培养的人才适应企业的需要,学校不能没有企业的支持,正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因此,必须重新调整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地寻找能够反映双方需求,并寻求利用企业优势补充学校教育缺陷的具体方法。

职业学校培养人才要面向企业的一线工作岗位,所以学校与企业之间是人员领域的供求关系。按照市场法则,供求关系中一般是后者居于主导地位,有什么样的需求,才能导致什么样的产出,所以在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是很自然的。因而,在校企合作的双边关系中,企业的积极性是关键。如果只是学校热而企业冷,校企合作是不可能搞好的。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当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靠行政手段也是行不通的,何况现在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越来越有限。

毋庸讳言,企业经营追求的是“ 利”,如果无利可图甚至有“ 损”,企业是不会感兴趣的。因此,探索校企合作,必须更重视从企业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吸引企业参与对于职业教育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提供了就业的门路,事实上正是企业的积极参与并对教学提出的变革要求,催生了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倘若企业参与不足而单纯依靠政府的驱动,职业教育往往呈现出整齐划一的面貌,从而导致重数量轻质量、重学科轻实践的局面,而不能有针对性地顾及当时当地的实际需要。

短期行为为何频现?

企业参与不足,直接制约了当前中国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与办学模式的创新。即便是现有的一些合作模式,也是短期行为居多,远未形成稳定的校企“共赢”的长效机制。

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企业参与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一直呼吁“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

客观地说,制约当前中国职业教育质量提高与办学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仍是企业参与不足,不仅有大量的企业对职业教育表现冷淡,即便是一些曾经为媒体所报道的成功典范,也是短期行为居多,远未形成稳定的校企“共赢”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规模偏小的企业用人成不了规模效应,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参与职业教育;技术含量偏低的企业,参与竞争的方式常常只是凭借成本低廉,没有必要也引进不起有较高技术的人才。即便是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从业者一般也都是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来提高能力水平,与在校学业并没有直接关系,这些都影响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因。

从根本上说,我国的职业教育是一类学历教育,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与课程结构。可是真正胜任企业生产岗位的技能,或者是只需短期的培训便可掌握,其余的学习便成为多余;或者是需要长期的专门训练,学校教学又难以满足。于是在教学层面,固定的学历、刻板的课程结构与灵活性、多样化的用人需求之间的矛盾很难调和。

笔者曾经提出过一个设想,就是要使职业教育索性与普通学历教育脱钩,而只和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挂钩,使职业教育能够以职业岗位需要为指向,从而实现教育类型的多样化和教育方式的高度灵活性。

职业教育的核心模块应当是与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衔接的专业技能课程模块,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叠加相应的各种基础性课程,采用学分制的管理方式构成学历教育。

通过这种内涵上的建设,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将变得更有弹性,学校自身具备了面向企业需求、创新办学模式的必要条件,此时再有相关政策的推动,校企两方面就容易有机地结合起来。

“订单教育”只是一种方式无论有没有订单,企业只有参与学校教育才体现校企合作,可以是管理层面的合作,但更有实质意义的还是教育教学层面的合作。

“校企合作”本身可以包含多种实现的途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满足于一次性的人才“定制”,也可能需要校企长期合作的平台,还可能要求更加深入的校企一体化。

从实际来看,企业的决策没有太多的条条框框,这使得它们的要求往往不能为既有的职业教育模式所包容,学校方面为了做出回应,就需要尝试各种适宜的形式。

笔者认为,“订单教育”可以看作是校企结合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校企合作的全部内容。学校只要根据企业用人的标准和要求去培养学生,企业按订单将合格毕业生录用就行了。无论有没有订单,企业只有参与学校教育才体现校企合作,可以是管理层面的合作,但更有实质意义的还是教育教学层面的合作,即促进“工学结合”,其最主要的具体措施当然是接纳实习生,而且应该是顶岗实习。

学生实习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只能是创造的劳动生产价值和交纳的实习费用,这与企业给予的投入及承担的风险相比,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这也是“实习难”的主要原因所在。

因此,学校必须在使企业获得间接效益上多下功夫,例如通过实习能够给企业提供优良的用人来源,学校对企业员工提供对等的教育培训,校企合作中的技术共享及产品推广等。政府也可以对接纳实习的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提供宣传平台等。

不能简单的“企业需求导向”

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一定要以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发展的目标,而职业学校应当看重的决不仅仅是接受了多少“订单”,还必须有人才培养方面的追求。

近年来,在“以就业导向”方针的指引下,职业学校的教育观已发生了根本转变。不少职业学校都提出过“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学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这类的口号,听上去似乎很合理,仔细推敲一下却不一定符合教育规律。毕竟,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一定要以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发展的目标,而职业学校应当看重的决不仅仅是接受了多少“订单”,就业了多少学生,还必须有人才培养方面的追求。倘若在校企合作当中双方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不能达到某种平衡,而是一味地迁就企业,一切以企业的需要为准,这种合作必将背离职业教育的初衷。很多职教界的专家早已指出了其中潜伏的危害,包括把学校教育降格为技能培训,企业把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等。但问题是,怎样才能既有企业的积极参与,又能继续坚持和发扬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关注受教育者的职业生涯发展及其所必需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其次是在办学模式的机制设计上积极探索。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要“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因此,我们不能将“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内容狭义理解为特定岗位的操作技能,从而在思想上产生偏差。

同时,职业学校在具体实施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三方确认的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和保证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要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的职责,明确受教育者的权益,同时必须保证岗位实习与专业教学的关联性,避免产学脱节,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职业与教育》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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